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党的建设,明确各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下略)的主要任务,规范其工作,充分发挥总支委员会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四川省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总支委员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的党的一级基层组织,是本单位本部门的政治核心。总支委员会向院党委和总支党员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总支委员会是学院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各项方针政策的基层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基本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努力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对本单位本部门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定,有效地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党总支委员会的设置
第四条 党员50人以上的系、处级单位应成立党的总支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系、处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总支部。
第五条 党的总支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书记一名,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增设副书记1名,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或副书记1人。委员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治保、 青年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党的总支委员会一般应配备1名专职党务干部。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书记、副书记报院党委审批,委员送院党委组织部批复。
第七条 党总支正、副书记(含各系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为 院正、副处级领导干部,机关直属党支部书记一般为副处级实职干部。党总支正、副书记应当由政治立场坚定,勇于开拓进取,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善于做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员同志担任。系处级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一般应进党总支委员会。党总支正、副书记在任职期间,应用主要精力和时间做好党务工作;兼任教学工作的,用做党务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整个工作量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党总支的主要任务
第九条 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院党委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的指示、决定,宣传和捍卫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党总支委员会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改革;科研计划、师资培训、职称评聘、产业开发、津贴发放、人事安排等问题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等形式参与讨论决定。对行政负责人的决策若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提出,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党委。对形成的决定总支委员会要积极配合行政负责人贯彻落实。要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对行政负责人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及时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要定期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听取行政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负责人要自觉地接收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改进党组织的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大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根据院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通过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组织生活和日常管理,教育引导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负责制定总支党员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所属支部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贯彻积极、慎重发展党员的方针,及时讨论新党员发展及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督促检查所属党支部对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党支部反映意见、要求和问题,根据党支部工作的各自特色,有针对性地分类指导他们过好组织生活,开展好党内的各项活动;做好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尤其是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抓好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健康的政治氛围。
组织落实院党委政治学习计划,及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反馈情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大力、大胆开展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尤其注重对青年知识分子的培养教育。
根据院党委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整体部署, 了解和分析学生的思想动态,不断调整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重点,不断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作好学生奖惩、特困生奖励及助学贷款及毕业生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指导他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晨工作,组织各种富有教育意义的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团结群众,联系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管理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协助院党委作好本单位本部门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会同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 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系级单位行 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向院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院党委组织部做好考察考核和教育、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和处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及科级干部的考察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进修、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师生员工的政治审查工作;协助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作好学生政工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机关党支部、后勤直属支部要教育和督促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行政工作任务的完成。大力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教育的活动,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 党总支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各总支委员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这一基本工作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由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明确分工,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总支书记要总揽党总支工作的全局,注意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使工作能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总支委员会一般每季度 应召开1-2次会议, 主要学习传达党内文件和上级有关指示、决定、决议,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讨论提出加强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加强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的意见;讨论需向行政领导班子或党政联席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党总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向总支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检查总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检查总结支部自身建设的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意见。
第二十条 请示汇报工作制度。党总支委员会必须定期向院党委报告工作,每期至少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如需院校党委决定批复的,还应及时请示。
第二十一条 联系群众制度。各总支委员会要通过个别谈话或召开群众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总支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总支委员除按期参加所在总支部举行的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外,每半年还要单独召开一次总支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许,统一认识,增进相互了解,相互尊重和相互支持。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总支和行政之间应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参加,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总支书记主持,讨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议题由行政负责人与总支书记商定,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并互相提出建议和意见。党政双方都要有自觉接受监督和互相监督的意识。
第二十四条 按期改选制度,总支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按期改选。如上届总支委员会任期还未结束,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任免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缺额或因工作需要增加委员人数,须经院组织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补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院各党总支委员会各党支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组织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